名称: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人民政府玉龙路两侧产业园项目劳务服务项目
服务范围:德胜河以东,龙江路以西,嫩江路以北,北海路以南(薛家镇范围内)
服务要求:1.主要内容包含组织开展搬迁调查工作、搬迁补偿协商、协调处理问题、系统信息录入、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督促企业按时腾空交付房屋、配合企业办理权证注销手续、完成搬迁相关资料及档案的整理、移交等。2.中标人根据采购人的具体要求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及有关执业规范要求,在项目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等,除由中标人自行承担责任外,采购人可采取必要措施终止中标人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请有关部门追究中标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中标人应将履约项目的全套归档材料交由采购人归档备案。3.中标人及其专业人员不得利用开展业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采购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评估委托协议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等。4.中标人及其专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原则,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不得在保密期限内向采购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或者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5.中标人在服务过程中若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及投标文件承诺,视为中标人违约。违约一次对中标人可能已经发生的费用,采购人不予支付;累计三次违约,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6.对于正在实施搬迁的非住宅,中标人应每个非住宅每天派驻至少1名人员。7.中标人须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对该项目进行服务工作。所提供的服务工作必须接受采购人的考核,考核办法由采购人另行制定,主要考核内容包括:工作的时效性、执业质量、服务水平、廉洁自律等方面,对不同意参加考核的中标人,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8.中标后,采购人有权不定期对项目的服务情况进行核查,如果发现中标人存在违反本次采购项目要求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其相关责任。9.中标人自行承担合同实施期间其人员的人身安全、仪器设备的使用正常及其一切可能产生的后果,同时,中标人自行承担由于其服务工作导致的设备损坏、人身安全问题等一切责任事故的处理。
服务时间:至本项目结束
服务标准:按采购人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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