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的“二、评标标准”中:
原为:2.4 技术能力(6分)所投单灯控制器拥有省部级节能产品称号的(由省级及以上行政部门颁发),得3分;单灯控制器为全国电子节能重点推荐产品的得3分;本项最多得6分,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未提供不得分。
现更正为:所投单灯控制器拥有省部级节能产品称号的(由省级及以上行政部门颁发),得3分;单灯控制器为全国电子节能重点推荐产品证明(由省级及以上行政部门颁发)的得3分;本项最多得6分,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未提供不得分。
2.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的“二、评标标准”中:
原为:2.8 业绩(6分)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商提供近三年(自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以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单灯信息化项目或单灯监控项目的业绩的,每提供一项得2分;本项最多得6分。
现更正为:2.8 业绩(6分)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商提供近三年(自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以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单灯控制平台项目的业绩的,每提供一项得2分;本项最多得6分。
3.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延期至:2024年10月14日9:00(北京时间)。
未更正条款按原招标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