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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天宁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公告〔2021〕1号
发布日期:2021-07-15  浏览数:  字号:〖

     

    常州市天宁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公告〔20211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绿都万和城三区23101/201

    法定代表人:马勇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1521日收到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报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在天宁区公共安全救助责任保险项目投标过程中,与另外两家投标公司机器码比对完全一致,有串标行为。经调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与另外两家投标公司机器码比对完全一致,有串标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的情形。2021713日,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天财罚决字(20211号 )。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第(三)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一、处以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罚款。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常州市天宁区财政局

                    202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