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江苏奥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奥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市钟楼区洪庄路1-2号(4楼410室)
法定代表人:朱伟
二、基本情况
江苏奥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常州市金坛区长荡湖保护展示馆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中标后,向采购单位递交书面弃标函,放弃中标资格。本机关查明事实后,发现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坛财罚字〔2023〕1号)。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罚款2250.00元(贰仟贰佰伍拾元整)。
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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