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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公告〔2023〕1 号
发布日期:2023-11-09  浏览数:  字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江苏奥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奥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市钟楼区洪庄路1-2号(4410室)

法定代表人:朱伟

二、基本情况

江苏奥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区长荡湖保护展示馆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中标后,向采购单位递交书面弃标函,放弃中标资格。本机关查明事实后,发现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坛财罚字〔20231号)。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罚款2250.00元(贰仟贰佰伍拾元整)。

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

2023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