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江苏春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春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招商花园城1-4幢蓝图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蒋春卫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对江苏春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所抽检项目“江苏省华罗庚中学滨湖校区专用教室设备采购项目” 的评审专家人员数量不合法,该事项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5月11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常财采罚字〔2022〕1号)。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七)项,本机关决定对江苏春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常州市财政局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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