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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公告〔2023〕3号
发布日期:2023-11-09  浏览数:  字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合肥科尼达科学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科尼达科学仪器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城市驿站金方城2604

法定代表人:赵家英

二、基本情况

合肥科尼达科学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在“江苏省华罗庚中学实验室(生物)及专用教室设备项目”采购过程中,与其他公司串通合作,通过操纵竞标价格、评审材料等“围标”手段,谋取中标资格。本机关查明事实后,发现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坛财罚字〔20233号)。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罚款36000元(叁万陆仟元整)。同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

2023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