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江苏茂学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茂学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甘家边东108号01幢508室
法定代表人:付淑娟
二、基本情况
江苏茂学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华罗庚中学实验室(物理、化学)及专用教室设备项目”采购过程中,与其他公司串通合作,通过操纵竞标价格、评审材料等“围标”手段,谋取中标资格。本机关查明事实后,发现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坛财罚字〔2023〕4号)。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罚款47700元(肆万柒仟柒佰元整)。同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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