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常新财诉决[2018]1号
投诉人:常州市泽凯林窗饰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虹路88号G21幢05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
委托代理人:陈建华
被投诉人:江苏安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西路96号
法定代表人:王培祥
投诉人对常州市新北区新桥镇“新桥第二小学窗帘采购及安装”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安厦采竞[2018]04号)的投诉,我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于2018年11月5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认为,甲醛含量检测标准未检出的结果满足标书要求的≤16mg/kg的标准,被投诉人以完全符合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对甲醛含量≤16mg/kg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为由废标的原因不成立。投诉人举证事实如下:一是国标将未检出的标准统一写为≤20mg/kg,从加上公差来看,≤20mg/kg与≤16mg/kg的真值区间上限都是23 mg/kg。故业内认为未检出20mg/kg和未检出≤16mg/kg都是表示甲醛含量不超过23 mg/kg;二是根据GB18401-2001《纺织品甲醛含量的限定》,窗帘内饰织物为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C类),甲醛要求为≤300mg/kg, ≤20mg/kg已远高于国家标准;三是常州大学同类项目采购需求甲醛含量≤16mg/kg,供应商提供的甲醛含量未检出的结果响应标书。
(二)投诉请求
投诉人要求:取消废标行为,维持原中标结果。
二、审查情况
2018年9月17日,新桥第二小学窗帘采购及安装项目发布招标公告,9月21日发布更正公告,9月29日开标,9月30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方为投诉人常州市泽凯林窗饰有限公司。10月9日,常州市武进区湖塘纺织城爱家布艺有限公司向被投诉人江苏安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10月17日就质疑事项做出答复并发布废标公告。原中标商常州市泽凯林窗饰有限公司于10月18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10月29日就质疑事项做出答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答复不服,于11月5日向常州市新北区财政局进行投诉。常州市新北区财政局受理该投诉并向采购人和被投诉人发送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
调查取证期间,财政局工作人员对采购人关于甲醛含量需求≤16mg/kg依据进行了问询,并查阅了本次政府采购的招标需求与投标文件,咨询了相关检测部门。根据财政局的调查,综合投诉人提供的证据,纺织品中窗帘的甲醛含量国家标准是≤300mg/kg,≤16 mg/kg和<20mg/kg没有实质性区别,该政府采购行为没有实质性问题,不影响中标。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成立,废标行为无效。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或常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新北区财政局
2018年1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