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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天宁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05  浏览数:  字号:〖
 

一、项目编号:常采公[2022]0200

二、项目名称:常州市天宁区环境卫生管理处25吨车厢可卸式拉臂车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13307

被投诉人1:常州市天宁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被投诉人1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太平桥路28

被投诉人2: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被投诉人2地址:常州市锦绣路2号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1号楼6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

1. 招标文件设置交货期较短,属于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要求在中标通知书领取后5天内签订合同的期限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 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未量化、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量化指标不相对应,未一一赋予技术参数指标分值。

4.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CMA论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合理,增设投标人的义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5.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保书不合理,属于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约无关,违反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投诉请求:

1. 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 保留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权利。

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 请财政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职责,如存在相关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4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35成立,责令采购单位修改采购文件,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常州市天宁区财政局

                              2022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