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常采公[2020]0241
二、项目名称:常州市交通畅行三年行动城市道路配套交通设施建设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江苏创新睿智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扬州市仁丰里89号
被投诉人1: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 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330号
被投诉人2: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常州市锦绣路2号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1号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至本机关,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评分细则“商务部分”的“公司综合能力”中3,拥有省级(含)以上壹级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设置不合理。2.评分细则“商务部分”的“公司综合能力”中4,设置投标人在常州地区有或承诺办公场所及固定室外仓库评分项不合理。3.本项目评分细则“商务部分”的“公司综合能力”中1,投诉人认为该评分项指定特定对象,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4.本项目评分细则“商务部分”的“公司综合能力”中2,投诉人认为该评分项指定特定对象,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5.本项目评分细则“商务部分”的“公司综合能力”中7,投诉人认为该评分项指定特定对象,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6.“投标人须知”第三点,投标人如对采购文件有疑问,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将书面询问文件同时提交采购人和采购中心联系人处。投标人认为在投标截止15日前书面质疑,限制了供应商质疑期限权力。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5成立,鉴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已被暂停,本处理决定不影响采购结果,修改招标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其他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常州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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