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常天财诉决[2019]1号
投诉人:烟台艾得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烟台开发区汉江路7号
法定代表人:刘杰
委托代理人:王文昌
被投诉人:常州市天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常州市天宁区飞龙东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孙红燕
被投诉人:常州市城投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396号中创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常建强
投诉人对常州市城投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常州市天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自动酶免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城投采公-2018059)向常州市财政局投诉,经常州市财政局审查,该项目属于天宁区所辖预算单位的采购项目,应当向常州市天宁区财政局进行投诉。经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后,我局已于2019年1月9日予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投诉事项:★1.2工作模块:加样针:≥ 8针;恒温孵育器:≥12个孵育位;室温孵育器:≥30个孵育位;机械臂系统:具备加样臂和抓板臂两个独立机械臂,独立操作,实现加样、转板、洗板、孵育同时进行。
2、投诉事项:2.3实验前预检系统:具有3维模拟仿真系统,可动画预演示实验全过程。
3、投诉事项:4.3加样原理:基于管泵的液体置换加样原理。
4、投诉事项:5.1 孵育位:独立的孵育器,不占用工作台面,恒温孵育器:≥12个孵育位;室温孵育器:≥30个孵育位。
5、投诉事项:★5.3孵育模式:塔式孵育,避光、封闭、上下同时加热保证温度均匀,避免蒸发,可选振荡功能。
6、投诉事项:★6.1洗板机:采用独立的洗板机,而非洗板模块,洗板机具有单独的CFDA医疗器械注册证,保证洗板效果。
7、投诉事项:7.1酶标仪:采用独立的酶标仪,酶标仪具有单独的CFDA医疗器械注册证。
8、投诉事项:★7.2检测通道:12个检测通道及1个参比通道。
事实依据:通过tecan彩页及官网信息可看到,以上重要参数及描述方式均为tecan独有,综上本次招标参数为tecan独家参数,排除了其他潜在投标人合法参加投标的权利(证据见附件第1—3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二)投诉请求
正面回复我司质疑,更改独家招标参数,停止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维护潜在投标人利益。
二、审查情况
(一)经我局审查确定及本次投诉中存在以下事实
1、2018年11月21日,“常州市天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自动酶免仪”项目—进口设备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发布。
2、常州市天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托常州市城投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就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2018年12月4日,在“常州市政府采购网”等指定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名称为“常州市天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自动酶免仪公开招标公告”。
3、投诉人烟台艾得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于2018年12月11日向常州市城投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常州市天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12月20日进行电话答复,并将书面答复材料以快递方式送达。投诉人不服书面质疑答复向常州市财政局进行投诉,经常州市财政局审查,该项目属于天宁区所辖预算单位的采购项目,投诉人应当向常州市天宁区财政局进行投诉。投诉人遂于12月24日向我局投诉,经投诉人依法补正投诉材料后,本局于2019年1月9日予以受理。
(二)审查结果
经审查,本招标文件中的部分条款设置不合理,应予以调整。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被投诉人(采购人、代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或常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天宁区财政局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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