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公告
常财购决【2016】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第八条规定,现将本局对“关于“常州农畜水产品测试中心一套原子荧光形态分析单元”采购项目单一来源的投诉做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南京游方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南京市玄武区鹤鸣路52-14
法定代表人:栾伍英
委托代理人:赵千军
工作单位:南京游方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常州市农畜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所在地址:常州市长江中路289-1号
法定代表人:翟云中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认为常州农畜水产品测试中心购买一套原子荧光形态分析单元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具有排他性,要求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执行。
经审查,本局正式受理,并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本局于2016年10月10日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常财购决[2016]2号)。
三、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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