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常财购决[2017]4号
投 诉 人:深圳市罗丹莫纳广告标志系统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莘塘东区新村115-1号101
法定代表人:周华
被投诉人: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所在地址:常州市龙锦路1259-1号8楼
法定代表人:徐勇
投诉人对“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标牌标识制作及安装项目”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常采公[2017]0127号)的投诉,我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于 2017年9月6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投诉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常州市超众装饰标牌公司存在错误报价。
2、投诉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常州市超众装饰标牌公司存在严重的串标行为。
3、招标人评标过程及结果存在影响公正的违规行为。
(二)投诉请求
要求重新复审
二、审查情况
针对常州市第三人民院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标牌标识采购项目(常采公[2017]0127号)的投诉,我处会同采购中心进行复核及查证。
1、关于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是否为无效投标文件问题。经核实,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常州市超众装饰标牌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报价确实较低,但该项目招标文件没有对最低价加以说明和限制,且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不存在清单漏项等错误。因此,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不构成无效投标。
2、关于两家公司是否存在严重的串标行为。经查,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常州市超众装饰标牌有限公司存在串标行为。
3、关于招标人评标过程及评标结果是否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规行为。经调查,评审复议时,有两位评委反映,当天现场看样采购单位人员在现场有倾向性提示,采购人代表在参与样品打分时给予了满分。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次采购项目违法,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取消中标结果,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通报批评。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财政局
2017年9月15日
抄送:被投诉人、其他有关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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