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菲兰爱尔空气质量技术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月20日收到你公司的举报信(举报项目名称: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法医中心设备采购项目举报回复函,项目编号:武采公标〔2018〕61号,被举报人:无锡菲兰爱尔空气质量技术有限公司),针对举报事项,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对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查明情况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你单位在2018年5月29日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2018年7月30日收到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处以贰拾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18年8月6日“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法医中心设备采购项目”(武采公标[2018]61号)开标。最终,你单位中标,该项目现已正常履约完毕。
二、处理决定
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处以贰拾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属于较大数额罚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所称重大违法记录。你单位不具备参加该项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由于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你单位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州市财政局或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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