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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常经财2020年003号)
发布日期:2020-08-10  浏览数:  字号:〖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

    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 常经财2020年003号

    

    一、项目编号:HZ-CG-2020-019

    二、项目名称:经开区学校安防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鑫智诚科技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苏州市宋仙洲巷17,19号D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均

    委托代理人:夏婷婷

    被投诉人1:常州市恒卓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常州市北塘河路8号(东经120大道东侧)恒生科技园一期2幢602室

    法定代表人:潘闻星

    被投诉人2: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所在地址:常州市武进区东方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庄亚洁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认为经开区学校安防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文件中存在设置歧视性和不合理条款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况,如设相关证书及资质要求、提供视频监控项目成功案例、推荐品牌、技术参数较多、提供不合理的检测报告等,存在违规情况。

    (二)投诉请求

    投诉人要求:取消投标人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证书、取消投标人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资质、取消投标人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公司资质、取消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证书要求、取消视频监控项目成功案例、取消推荐品牌、修改技术参数、取消相关不合理的检测报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常州市恒卓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经开区学校安防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于2020年07月15日在常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江苏鑫智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07月24日向常州市恒卓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递交质疑函。常州市恒卓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2020年07月24日下午13:30分组织专家对清单部分、评分办法、质疑答疑时间、开标时间进行专家评审,于2020年07月27日就质疑事项做出答复,并发布更正公告。投诉人对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7月30日向经开区财政局进行投诉。

    针对投诉事项1,经审查本项目包含弱电与智能化系统集成等内容,为保证项目质量,降低项目实施风险,将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证书作为评分项,符合采购需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七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该投诉无事实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2,经审查本项目包含安防设计、设备采购、系统平台集成等内容,将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作为评分项,有助于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符合采购需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七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该投诉无事实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3,经审查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是小型企业,该证书是企业自主开发能力的体现,是企业知识产权、产品(服务)研发能力的证明。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该投诉无事实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4,经审查本项目清单中联网教育平台、公安国标对接网关有涉及到软件平台对接与开发,存在着大量的软件二次开发工作。将软件成熟度模型集成评估CMMI作为评分项,能较好体现软件开发能力,与采购实际需要相适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该投诉无事实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5,经审查本项目后续维保期存在着大量的运维管理工作,为保证有效管控运维质量与管理流程,设置该评分项。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该投诉无事实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6,经审查本项目涉及地域较广,学校众多,实施现场情况复杂,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招标人要求中标单位必须经踏勘后,形成有效的一校一案的施工设计方案,需要投标单位具有较强的深化设计能力,评分项目中设置此项与实际需要相适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该投诉无事实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7,经审查本项目涉及到对项目平台的需求调研、整体架构设计与规划以及与现有视频云平台的对接等,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在评分项目中设置此项,与实际需要相适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该投诉无事实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8,经审查本项目部分监控设备涉及与公安视频云的对接,属于敏感数据,信息安全要求级别非常高,同时项目中软件系统平台开发验收后必须通过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与测试,设置此评分项与实际需要相适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该投诉无事实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9,经审查本项目涉及地域较广,学校众多,实施现场情况复杂,网络分布广,信息安全风险点多,信息安全要求高,在评分项目中设置此项与实际需要相适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该投诉无事实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10,此项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九条规定,不予受理。

    针对投诉事项11,此项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九条规定,不予受理。

    针对投诉事项12,经审查本项目事关校园安全,且涉及与公安系统对接,为保证项目所投设备质量与信息安全,以公安部检验报告证明为准,与实际需求相符。且带“★”的技术参数均有三个或者三个以上的品牌能够满足。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该投诉无事实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13,经审查本项目事关校园安全,且涉及与公安系统对接,为保证项目所投设备质量与信息安全,以公安部检验报告证明为准,与实际需求相符。且带“★”的技术参数均有三个或者三个以上的品牌能够满足。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该投诉无事实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14,经审查本项目事关校园安全,且涉及与公安系统对接,为保证项目所投设备质量与信息安全,以公安部检验报告证明为准,与实际需求相符。且带“★”的技术参数均有三个或者三个以上的品牌能够满足。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该投诉无事实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15,经审查本项目事关校园安全,且涉及与公安系统对接,为保证项目所投设备质量与信息安全,以公安部检验报告证明为准,与实际需求相符。且带“★”的技术参数均有三个或者三个以上的品牌能够满足。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该投诉无事实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16,经审查本项目事关校园安全,且涉及与公安系统对接,为保证项目所投设备质量与信息安全,以公安部检验报告证明为准,与实际需求相符。且带“★”的技术参数均有三个或者三个以上的品牌能够满足。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该投诉无事实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17,此项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九条规定,不予受理。

    针对投诉事项18,此项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九条规定,不予受理。

    针对投诉事项19,此项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九条规定,不予受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江苏鑫智诚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州市财政局或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无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