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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常财购诉决[2018]2号)
发布日期:2018-05-17  浏览数:  字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常财购诉决[2018]2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第八条规定,现将本局对“常州市市区公立医疗机构财产险、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常采公[2018]0011)的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 诉 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所在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721313233

法定代表人:唐继国
委托代理人:顾岳贤

被投诉人: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所在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

被投诉人: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所在地址:常州市锦绣路2号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1
法定代表人:徐勇

二、基本情况

(一)投诉内容
   
中标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在近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记录,不符合投标主体资格。

(二)投诉请求

要求认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三)审查情况

投诉人认为中标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不符合投标主体资格,要求认定其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理由是中标方在2015-2017年经营过程中多次遭主管部门处罚,其中保监罚[2017]3号处罚金额达5万元,超过《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中关于“较大金额”标准的认定,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保监会令[2017]1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拟依法做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一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保险机构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法人处以10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对其分支机构处以20万元以上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重大违法记录”的释义,也借鉴了《行政处罚法》,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即是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重大违规记录。同时由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法人,中标人为其分支机构,应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保监会令[2017]1号)规范。因此我局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所受行政处罚金额未达到“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应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

三、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保监会令[2017]1号)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财政局

                              2018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