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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公告[2020]3号
发布日期:2020-06-16  浏览数:  字号:〖

     

    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公告[2020]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溧阳市星河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溧阳市星河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地址:溧阳市上兴镇余巷村委姚河坝村37号

    法定代表人:王中伟

    二、基本情况

    本局收到常州市金坛区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移送的“农村公路(大社线、S240二期、金茅公路东延、新柚线)苗木项目”(采购编号:恒泰采公-2020002号)供应商涉嫌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一案的相关资料。经调查,溧阳市星河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2020年6月10日,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坛财罚决字〔2020〕3号)。2020年6月10日,本机关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于送达次日开始生效。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溧阳市星河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处罚如下:

    一、处以人民币贰仟捌佰壹拾伍元整(¥2815)罚款。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