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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常经财2020年001)
发布日期:2020-06-29  浏览数:  字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 常经财2020年001号

    

    投 诉 人:江苏金梓环保建设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机场南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谢小东

    委托代理人:徐云芬

    

    被投诉人:常州市晋投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常州市钟楼区劳动西路胡家场81号

    法定代表人:成刚

    

    投诉人对“常州经开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修养护”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T-SG[2020]001)的投诉,我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于2020年6月1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投诉人认为本次评标的中标结果不公开、不透明,违反了公平竞争和公正原则;

    

    2、被投诉人的中标公示不符合法定要件,怀疑中标人存在伪造业绩等不法行为;

    3、投诉人认为中标人的资质不符合项目的招标公告要求。

    (二)投诉请求

    1、请求确认此次中标单位江苏远宏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中标结果无效。

    二、审查情况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农业农村工作局“经开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修养护项目”于2020年4月8日发布招标公告,2020年4月29日开标,2020年5月7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2020年5月6日投诉人向常州市晋投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常州市晋投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就质疑事项做出答复。投诉人对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投诉,我局于2020年6月1日受理该投诉。

    1、针对投诉内容1,经审查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开展招标活动,并由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在按照规定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被投诉人已告知投诉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被投诉人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该投诉无事实依据。

    2、针对投诉内容2,经审查中标人的业绩属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该投诉无事实依据。

    3、针对投诉内容3,经审查中标人的资质符合项目的招标公告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该投诉无事实依据。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江苏金梓环保建设有限公司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州市财政局或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