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公告[2020]5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常州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21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 蒋锁成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0年10月22日收到金坛区政府采购中心报告:常州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存在证书虚假或失效的现象。经调查常州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2020年12月3日,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坛财罚决字〔2020〕5号)。2020年12月3日,本机关向该公司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于送达次日开始生效。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常州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处罚如下:
一、处以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罚款。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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