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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财采罚字〔2018〕1号)
发布日期:2018-07-23  浏览数:  字号:〖
 

 

常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财采罚字〔20181)

常财采罚字〔20181

当事人: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地址:常州市局前街185

法定代表人:何小舟

一、主要违法事实

根据《常州市审计局关于市第一人民医院有关问题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常审移[2018]2号)移送内容,你院在2014-2016年,支付空调清洗、托管费、租机费、其他服务、维修保养等113笔共计4659.56万元。其中201635笔共计1329.71万元,单笔均达到政府采购标准,未执行政府采购。

二、处罚依据及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上述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

2、处以1.8万元罚款。

请将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入江苏银行龙城大道支行,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受理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受理电话:0519-85681828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   邮编:213000

                                                     常州市财政局

                                                     2018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