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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常财购决[2017]3号)
发布日期:2017-05-22  浏览数:  字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常财购决[2017]3

投 诉 人:深圳市鹏雁动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发路10号维用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彭斌

被投诉人:常州市体育运动学校
所在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晋陵北路11
法定代表人:刘永承

被投诉人:常州国联佳信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府琛广场2191901

法人代表:吴爱琴

投诉人对“江苏省常州体育运动学校服装采购项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国联佳信采公-2017001号)的投诉,我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于 2017427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投诉人认为专家评审评分有误。

2、投诉人对招标文件第4条“非常州地区投标人提供五年以上售后服务机构(常州市区)的工商证明或与本地合作单位的工商证明及双方合作或代理协议书(复印件加盖合作单位及磋商供应商公章)得10分,年限不够酌情扣分”理解与采购人、专家观点不一致。

3、标书存在地域歧视:对注册地不同的供应商给出了不同的限制条件。

(二)投诉请求

1、被投诉人未能给予合理回复,要求认定违法。

2、项目采购文件设置违法,应认定本次招标违法。

3、评标过程存在违法现象,应认定招标无效。

二、审查情况

1、投诉人认为专家评审评分有误。

经专家评委复议,对照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要求,深圳市鹏雁动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报价、品牌档次、供货时间、业绩、产品技术参数满足程度、样衣评价几个得分点都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评分。

2、对招标文件第4条评审委员会解释为:非常州地区投标人需要提供投标人与售后服务机构(常州地区)有5年时间的售后服务合作协议,售后服务机构(常州地区)提供工商证明即可。这也是为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措施。贵公司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得分要求。因此评委一致认为原评审无误,原评标结果维持不变。

3、标书存在地域歧视:对注册地不同的供应商给出了不同的限制条件。对照供应商质疑情况,此条投诉未经过质疑,按《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不予回复。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本项目采购程序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招标过程没有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财政局

                              2017510

抄送:被投诉人、其他有关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