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第八条规定,现将本局对“常州儿童医院服务器虚拟化平台建设项目”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常采公【2016】0165号)的投诉做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江苏诚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常州市和平北路132号和平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李萍
委托代理人:姜丽娜
工作单位:江苏诚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所在地址:龙锦路1259-2号8层
法定代表人:刘明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认为预中标单位(江苏同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能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招标文件要求必须提供的评标依据:“由原厂盖章的技术偏离表”原件及复印件,要求废标或重新安排其他评委复评。经审查,本局正式受理,并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本局于2016年9月13日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常财购决[2016]1号)。
三、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预中标人未能完全按照常采公[2016]0165号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存在可能影响中标结果。
2、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财政局
201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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