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坛财决[2020]3号
一、项目编号:坛政采公【2020】0040号
二、项目名称:常州市金坛区第一人民医院电脑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和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
委托代理人:张文国
被投诉人:常州市金坛区政府采购中心
所在地址:常州市金坛区金山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顾照平
被投诉人:江苏金坛金沙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徐留军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认为:1、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对投诉人发出的、针对新招标文件内容的质疑函进行回复;2、采购人的回复函不符合法定要求。
(二)投诉请求
投诉人要求:采购人就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投诉人质疑进行回复事宜作出解释,对后续采购活动的时效进行详细说明,质疑回复要求明确、清晰。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常州市金坛区政府采购中心就“常州市金坛区第一人民医院电脑采购项目”于2020年7月16日在常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投诉人在7月21日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于7月28日就质疑进行答复并延长开标时间。投诉人对采购人答复不满意,于8月12日向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进行投诉。
1、针对投诉事项1,经审查,本项目采购文件发出后,投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提出第一次质疑。采购人调整需求,发布澄清公告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提出第二次质疑。根据采购文件“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之规定,并且第二次质疑的相关内容与第一次质疑相同,采购人未予回复。该投诉不成立。
2、针对投诉事项2,经审查,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内容修改招标文件,发布澄清公告,并且要求质疑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采购人回复函已对质疑事项作出实质性说明。该投诉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或江苏省常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无
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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