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财购诉决[2020]3号
投诉人:芬欧汇川(中国)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路2号
法定代表人:ERKKI PETTERI KALELA
被投诉人1: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所在地址:常州市锦绣路2号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1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勇
被投诉人2:得力集团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得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娄甫君
投诉人对“常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复印纸统一采购”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常采公【2020】086号)的投诉,我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于2020年8月14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市财政局于2020年9月16日发出投诉处理延期通知书,并于2020年9月14日分别委托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投标样品及其他同规格抽检复印纸进行检验。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本次投标的为两个产品,不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要求;投诉事项2:得力集团所投70g蓝色复印纸产品不符合GB/T24988-2010中定量标准要求;投诉事项3: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两个复印纸品牌产品检测未按照本次招标要求提供检测报告。
(二)投诉请求
投诉人要求:裁定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本次投标结果无效;判定芬欧汇川(中国)有限公司递补中标。
二、审查情况
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就“常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复印纸统一采购”于2020年7月1日在常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2020年7月14日开标,2020年7月14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投诉人于2020年7月20日向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20年7月27日进行质疑答复,投诉人对采购人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8月6日向常州市财政局进行投诉,市财政局于2020年8月10日发出投诉补正通知书,2020年8月14日收到补正材料,并与当日正式受理投诉。2020年9月16日发出投诉处理延期通知书,并于2020年9月14日分别委托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投标样品及其他同规格抽检复印纸进行检验。
1.针对投诉事项1,经审查,标书文件中要求:一个产品制造商只可用一个品牌产品参与投标。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本次是以“得力”品牌参与投标,“木尚”和“蓝”均为该品牌的系列产品名称,不属于独立品牌。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符合投标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不成立。
2.针对投诉事项2,经审查和第三方机构检验,标书文件第七章采购需求第1条规定:所投产品必须符合或者高于GB/T 24988-(最新)《复印纸》合格品标准;第3条规定:各档次纸张的技术参数不得负偏离,否则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根据得力集团有限公司70g A3复印纸定量检测结果,结合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应检验检测报告,该公司投标的70g A3产品定量为正偏离,符合采购需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不成立。
3.针对投诉事项3,经审查,招标文件第六章“格式附表”的附件六《投标分项报价表》中“技术参数”要求:按照GB技术指标的指标名称对应填报;招标文件中评分细则 “方案分”中“技术分”要求:根据提供的所投产品质检报告,由评委分别根据所投产品的平滑度(两面均)、不透明度、亮度(白度)、尘埃度等四项技术指标优于采购需求程度进行排名。经复核,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填报的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检报告符合国家标准,评审专家依据投标人提供的质检报告,按照评分细则的具体指标打分,符合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不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做出如下处理决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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