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1. 鑫洋采竞磋2021001
2. 鑫洋采公2021022
3. 鑫洋采公[2021]021
4. 鑫洋采公[2021]024
5. 鑫洋采竞磋[2021]002
二、项目名称
1. 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门急诊病房综合楼消防系统及监控系统改造项目
2. 常州市常青小学项目对轨道交通2号线结构影响保护监测项目
3. 常州市新北区丰收河、灵青河、济农河生态治理项目
4. 滨江新材料产业园市政、排水设施养护、绿化养护代管及园区防汛服务项目
5. 2021年下半年度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鑫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8-3号5楼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江苏鑫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上述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采购文件提供期限(发售期限)少于5个工作日、代理协议和采购文件中关于代理费收费标准的条款不一致、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未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评分标准未量化、采购文件专家评审费条款不合规、未列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音像资料整理归档问题、委托代理协议问题、未见信用查询记录、政府采购合同未按要求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采购文件关于特定资格要求表述不规范、合同未列明政府采购资金预付条款、磋商项目成交供应商为2家、采购档案中未见成交公告等问题。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第二部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第十五条,《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20〕52号)第一部分,《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39号)第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常州市财政局
2023年1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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