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
常办发〔2013〕63号 各辖市、区委,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办〔2013〕2号)以及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升行政效能,现就推进全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新要求,将市场竞争机制与现代行政管理理念和公共财政建设结合起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升行政效能。
总体目标:围绕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科学界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分类管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引入公开竞争机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与效率;提高财政支出绩效。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分步实施。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财政管理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按照“先易后难,重点突破”原则,选择基础条件较好,具有代表性的项目开展试点;积累经验,完善制度和机制;扎实稳妥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
(二)强化预算,规范管理。科学编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预算,以事定费,规范透明,强化审计,积极探索建立合适的购买机制,合理选择购买形式和购买方式,发挥预算源头管理作用。
(三)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程序,以竞争性方式为主择优选择公共服务承接方。
(四)培育市场,完善机制。发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市场导向功能,推动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加快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五)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建立监督评价机制,全面公开购买服务信息,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等多方参与的监管机制,降低购买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三、主要内容
(一)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包括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承担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的市级行政部门、事业单位。
(二)购买范围
1.部分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
(l)公共服务事项:公共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服务、医疗卫生、人口计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等。
(2)社会事务服务事项:社区事务、养老助残、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社会福利、社区矫正和宣传培训等。
(3)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社会审计与资产评估等。
(4)按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2.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
(l)法律服务、课题研究、绩效评价、会务服务等辅助性和
技术性事务。
(2)按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三)购买方式
根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可选择不同的购买方式,主要包括政府采购制、直接资助制和项目申请制。
1.政府采购制。对符合纳入政府采购范畴的项目均应实施政府采购,具体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2.直接资助制。政府对承担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按照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补贴标准及绩效评价结果给予一定的资助,形式包括定额补助、凭单结算等。
3.项目申请制。购买主体设计特定目标的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由承接方根据项目要求提供服务;或者由社会组织根据需求,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过评审后,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方式予以资金支持。
(四)购买目录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由财政部门会同编办、发改委、物价、主管部门等按照“民生优先、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原则,结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社会需求等因素,在每年年初拟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部门职责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推行难度较大的系统工程,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此项改革顺利推行。
(一)财政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细则等管理制度,提出实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具体项目,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资金和业务的监督管理,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公共服务购买行业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公共服务项目绩效管理,监督各方当事人依法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
(二)购买人是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要加强调查研究,制定本行业本系统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提出具体需求、准入条件和评价标准,对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绩效评价,督促承接方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服务,对承接方提供的服务实施全程跟踪监管、履约检查和考核验收。
(三)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实施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会同采购人制定采购文件,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协助开展履约验收,做好供应商诚信管理。
(四)编办、发改委、物价等部门要积极履行自身职责,配合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做好购买服务的目录制定、价格确定等相关工作;监察、审计部门履行监督职能,对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实施行政监察,将购买公共服务资金使用情况列入审计范围,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健康发展。
(五)社会组织或供应商等要主动适应公共服务采购需求,不断增强承接公共服务项目的能力,积极参与公共服务采购项目竞争,依法履行采购合同义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其他
各辖市、区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地区积极探索和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
中共常州市委办公室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