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重大项目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财购〔2013〕4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招投标代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采购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公开招标项目以及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特殊项目。
一、对采购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公开招标项目,建立以下相关制度:
1.预公告制度。采购代理机构应将项目招标文件在常州市政府采购网上预公告3个工作日,征集所有潜在投标人等对招标文件的建议,并对合理的建议予以采纳。
2.论证制度。采购代理机构应从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邀请2-3名评审专家,组织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预公告征集的建议进行审核论证。
3.备案制度。采购代理机构应将评审专家的审核论证意见、招标文件、评标记录等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
4.采购方式变更管理。开标后因特殊情况需要改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废标后,待采购方式变更审批后重新组织采购。如报名截止后供应商数量未达到公开招标要求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出具评审专家对“资格条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评审意见后,才能申请变更采购方式。
5.现场监督管理。采购代理机构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局行风监察员、局廉政监督员等相关人员1-2名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二、对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特殊项目,建立以下相关制度:
1.采购需求论证制度。在广泛征集采购人需求的基础上,采购代理机构应从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邀请2-3名评审专家,组织评审专家对特殊项目的采购需求进行论证。
2.采购方案审核制度。采购代理机构应将制定的特殊项目采购方案,包括专家论证结果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采购方案内容主要包括:采购方式、采购期限、时间安排、资格条件、定标标准、标段划分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确定的采购方案,将作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项目实施的主要依据。
3.备案制度。采购代理机构应将特殊项目的采购方案、采购文件、采购评审记录等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
三、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各辖市、区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常州市财政局
201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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