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常财购〔2007〕3号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常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投标实施意见》(常发改〔2005〕248号)文件精神,现就工程建设项目中货物的政府采购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和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中,凡使用财政性资金且属于市政府颁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货物,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专此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