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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 助力企业发展的通知(常财购〔2021〕10号)
发布日期:2021-07-13  浏览数:  字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常州经开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展,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2021年打造一流营商环境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一)认真落实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政府采购当事人在组织或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应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定及做法,认真执行《常州市公共资源政府采购领域采购活动负面清单》。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得要求其同时提供原件或规定原件备查;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全面清理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要求,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外,对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全面清理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单位不得再新增设立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

(三)加快提升政府采购效率。优化政府采购审批流程,压缩政府采购审批时间。财政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进口产品审核、采购方式变更等审批事项;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限期办结制度,应在1个工作日内接受项目委托,在采购人确认后的1个工作日内确定采购需求,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人在确认评审结果的2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成交通知书,1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备案。加快实现“不见面交易”,鼓励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实现投标供应商在线报名,在线免费下载采购文件、制作和递交电子投标文件,专家在线评审等,逐步推动政府采购过程“网上公开、网下无交易、全程留痕、全程可追溯”,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四)充分发挥集中采购规模优势。逐步扩大“阳光直采”平台采购范围和规模,2021年将复印机、照相机、扫描仪、碎纸机和空调纳入“阳光直采”平台集中带量采购。稳步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食堂食材集中统一采购”,要求更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食堂纳入统一食材集中采购管理平台,实行在线发布需求、在线竞价、在线下单、在线结算、在线评价、在线查询等全流程电子化采购功能。鼓励会计、审计服务等品目,按不同需求类别采取分类联合方式组织采购。

(五)加强政府采购信用建设。制定《常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积极构建“承诺+信用”管理机制,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信用记录的查询及使用,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的信用信息统一纳入政府采购交易执行系统,实现信用信息互联共享。逐步建立采购人责任追溯机制。

二、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六)建立疫情特殊时期或应急等特殊事项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预付款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与疫情防控或应急事项紧密相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可提高至100%;若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预付款比例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10%。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

(七)试点公开政府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便于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项目信息。采购人是采购意向公开主体,应在部门预算批复后60日内或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前,按规定将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括、采购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等内容,在“常州市政府采购网”予以公示。市级预算单位自2021年起试点实行采购意向公开,全市各级预算单位应在202211日起按要求全面公开采购意向,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八)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审核。严格执行《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采购人应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对于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应通过统一格式模板,发布相关公告。采购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先审后发”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方便市场主体免费获取、查询,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权利。

三、强化政府采购支持企业政策功能

(九)大力扶持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应当按照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执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未预留份额的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应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5%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采购人申请政府采购用款计划,应根据主管预算单位预留采购份额的实施方案,标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比例。自2022年起,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常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开预留项目的执行情况。

(十)创新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搭建“常州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力度,按照自愿参与、自主选择原则,鼓励供应商及金融机构通过融资平台办理“线上纯信用”的融资申请、审批和贷款发放等业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扩大融资规模,助力企业纾困解困,促进企业与金融机构良性互动发展。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免费向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实行电子化采购的,应当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的其数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支持供应商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代替履约保证金,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收取质量保证金;评审费应通过转账方式支付,非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采购项目,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收取。

四、完善合同管理

(十二)依法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涉及疫情特殊时期或应急等特殊事项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压缩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缩短至15日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

(十三)及时公告合同。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财政一体化系统(市本级预算单位)或常州市政府采购交易执行系统,将合同主要内容按规定格式上传并推送至常州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如因特殊原因无法上传合同的,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起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合同公告申请。

(十四)合同监管。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建立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公示的“红黄蓝”预警、通报制度。疫情期间,对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15个工作日未签订并上传采购合同信息进行“蓝”色提示,对超过15个工作日未签订并上传政府采购合同信息进行“黄”色警示,对超过30个工作日未签订并上传政府采购合同信息进行“红色”警告,定期对超过时限仍未签订或公示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予以通报。

五、规范支付验收

(十五)规范支付和履约验收。

1.涉及疫情特殊时期或应急等特殊事项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加快支付进度,对应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2.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成立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验收结束后,采购人或者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出具验收书,验收方成员应在验收书上签字,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作为采购文件存档备查。

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对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探索并尝试邀请其他未中标供应商参与共同验收,促使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六、其他要求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认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性,要按照全市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的目标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效能。财政部门要加大政府采购工作考核力度,确保全市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各辖市、区财政局,常州经开区财政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常州市财政局

                            2021年6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