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2011-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0〕15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及省人民政府授权,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常州市2011-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二、采购人应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自主创新产品、支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三、各辖市、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基础上作适当补充,并对本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起点金额、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适当向下调整。 四、本采购目录及有关标准由常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常州市2011-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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