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一、采购项目: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办公楼电梯更新改造项目
三、项目概况
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大楼的电梯自2002年投入使用以来,已运行15年,大多数设备设施老化,甚至达到运行极限,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甲方为解决安全乘运和节约财政资金问题,在不改变现有土建结构和原有电梯的承重梁、导轨、门套、地坎及1:1绕法安装方式的基础上,进行电梯改造。
四、单一来源采购理由
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办公楼电梯更新改造项目,甲方决定在不改变现有土建结构和原有电梯的承重梁、导轨、门套、地坎及1:1绕法安装方式的基础上,进行电梯改造。甲方考虑该项目新旧设备一致性、配套服务、安装时间等因素,申请该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由原制造商上海三菱电梯公司承建本项目。
五、专家论证意见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就其办公楼电梯更新改造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于2017年12月14日举行了专家论证,专家组认真听取甲方对该项目的方案介绍,一致认为: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2、电梯的安装改造质量直接影响电梯的安全。改造是一种特殊形态的电梯制造,改造甚至比普通电梯的制造具有更高的技术含量,需要熟悉原电梯的结构和特性,因此为了更好地保证电梯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电梯的改造应当以原制造商为主体进行,电梯的改造由同一家单位负责有利于保障电梯的安全,有利于明确责任,是发展趋势。
3、该电梯的改造是在不改变现有建筑的土建结构,保留原有电梯的承重梁、导轨、门套、地坎及1:1绕法安装方式的基础上进行的,上海三菱电梯公司拥有该电梯改造所需的全套产品资料及图纸等随机文件,能够更好地满足需求,不存在技术设计上的断点,且在改造时间上也能够更快地响应。
基于以上原因,建议由原电梯制造单位对该电梯进行改造。
专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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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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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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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师、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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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永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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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师、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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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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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师、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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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该项目拟定供应商: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11号
七、联系方式:
1、采购人: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联系人:顾明兴
联系电话:13506122868
联系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安路16号
2、采购代理机构:常州市武进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电话:0519-88068619
联系人:杨晓怡
联系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武宜中路1号天豪大厦3号楼
3、财政部门:常州市武进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9-89858062
联系人:戴晓东
联系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鑫都大厦
现将以上情况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17年 12月22 日17点前携书面材料与采购人联系,同时抄送财政部门。逾期将不再受理。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 12 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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