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采公[2018]0023号
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常州市新北区市政绿化管理所的委托,就2018-2020年新北区城区绿化养护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发布更正公告如下:
一、原招标(采购)公告主要信息:
原招标项目名称:2018-2020年新北区城区绿化养护项目
原招标项目编号:常采公[2018]0023号
原公告日期:2018年3月27日
原公告媒体:常州市政府采购网等
二、更正事项、内容:
1、招标文件第8页投标文件组成6)中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纳税证明、社保缴费证明等复印件):本纳税证明、社保缴费证明是针对公司的,不是针对项目的,时间为开标前一个月即可。
2、招标文件第35-47页附件六: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应急预留金不含税,需另外计取税金,附表中税金=(1+2+3)*税率。
3、招标文件第49页中附件七社保人员缴费清单证明中没有身份证号码的,需另附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招标文件第50、53页中附件八绿地养护项目发包方证明,必须由发包方盖章。
5、招标文件第52页中附件十一:企业近三年绿地管养业绩考核评分信息表中该业绩官方招标网上查询方式,如已无法查询,可提供招标负责主管机构证明。
6、招标文件13页第五章第二十一条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无交效投标文件处理,无效投标文件不予参加评标。第十二点“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和设备车辆采购保证金”的,该设备车辆采购保证金为笔误,不需交纳。
7、招标文件91页最后一章评标内容和标准表中,综合企业评价第5项管理业绩、考核情况评标依据中提到“单项绿化质保类和养护类业绩认定:该业绩必须是经政府采购中心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等政府平台招标的项目,提供合同原件”。如在交通系统平台(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它政府系统平台招标的项目也包括在内。
8、招标文件第92页最后一章评标内容和标准表中,综合企业评价第5项管理业绩、考核情况评标依据中提到“由评标专家组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业绩采购(招标)主体出具的单个项目年度考核总平均分得分证明评定(该证明必须由业绩采购主体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对应项目名称),(总平均分的考核期限至少为近三年内的连续24个月的考核总平均分证明”。要求考核期限必须为近三年内的连续24个月的考核总平均分证明。
9、招标文件第92页最后一章评标内容和标准表中,企业奖项评价“本工程专职养护负责人(项目经理)自2015年1月1日至今承接的园林绿化工程或园林绿化养护工程获得市级政府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表彰或奖励的,得1分,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表彰或奖励的,得2分,最多得2分(仅评一个奖项)”。其中:奖项以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上所载时间为准;其它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非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园林绿化养护项目奖项不予认可。
三、本次公开招标采购联系事项:
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人:汪先生
联系地址:常州市锦绣路2号,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1座6楼629室
联系方式:0519-85588159
采购人名称:常州市新北区市政绿化管理所
联系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泰山北路225号
联系方式:0519-85196298
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8年4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