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采公【2015】0042号
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常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的委托,就其2015年4月20日刊登的常采公[2015]0042号的有关招标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P3中“最能体现履约能力的技术文件”变更为“最能体现履约能力(工种及作业内容最齐全的标段)的技术文件”。
二.P610.3.9“银行出具的投标人资信证明(格式8)”变更为“银行出具的投标人资信证明(格式自定)”,格式8取消。
三.P6“10.3.12”条款号变更为“10.2.3”,条款内容相应调整到P5。
四.P12 6、②“车辆配备按照定额和相关标准配备,必须提供相应计算式”变更为“根据表1相关要求配备作业车辆”。
五.P12 6、③“高压冲洒水车辆按每车1人配备”变更为“高压冲洒水车辆1-10标段按每车2人配备,11、12两标段按每车1人配备”。
六.P20 六、⑶变更为“为全部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在投标报价中体现,得0.5分”。
七.投标人送市城管局审核的材料,正常情况下评审、发件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送审材料截止时间为2015年5月12日17:00。逾期未向市城管局报送相关审核材料,视作放弃审核。
其他款项内容不变,特此公告。
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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