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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公安局公安民警团体意外伤害(附加重大疾病)保险项目补充公告
发布日期:2013-12-10  浏览数:  字号:〖

 

常采公[2013]157

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常州市公安局委托,现就20131129刊登的常采公[2013]157号的有关招标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第3 1.6 “投标文件份数为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共三份。”变更为:“投标文件份数为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共五份。”

二、第9页关于评分标准第三项“近五年来从事过团体重大疾病、门急诊、普通疾病住院保险业务,保费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得6分。” 变更为:“近五年来从事过团体重大疾病、门急诊、普通疾病住院保险业务,保费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得6分;保费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得3分;低于100万元的不得分。”此项保费专指团体重大疾病、门急诊、普通疾病住院保险业务部分,包含团体重大疾病、门急诊、普通疾病住院保险业务的保费,有效部分由评委现场认定。

三、第9页关于评分标准第四项,涉及保险公司名称变更后保险专项业务年限认定的问题,由相关保险公司提供材料,由评委现场认定。

四、第9页关于评分标准第六项,投标人业务偿付能力,以经第三方审计的2012年度偿付能力报告为准,由评委现场认定。

五、第10页关于评分标准第八项,“常州机构2012年度有关社会民生工程、人身保障项目承保案例,” 变更为:“常州机构2012年以来有关社会民生工程、人身保障项目承保案例,”。

六、第10页关于评分标准第九项,“与常州市三甲医院签订合作协议,提供绿色就医通道,有一家得1分,最高得8分。”是指与常州现有8家三甲医院签订合作协议,提供绿色就医通道的情况,不要求仅针对本项目的合作协议,但合作协议必须覆盖本项所有目参保人员。合作协议由评委现场认定。

七、第12页 (十五)签订、履行合同第2项:中标方须向采购人指定账户交纳中标保险费10%的履约保证金(取整万元),现答复:取消履约保证金。。

八、第6页 附加条款:团体定期寿险或附加疾病身故保险 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90日后患有疾病,。。。。。。” 变更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患有疾病,。。。。。。”

九、第6页 附加条款:疾病住院保险 责任范围:“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因患疾病,。。。。。。” 变更为:“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患疾病,。。。。。。”

十、第7页 附加条款:疾病住院保险 责任免除第(6)项“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或本附加险合同生效90天内所患或出现的疾病,。。。。。。” 变更为:“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

十一、关于要求了解参保公安民警的男女数、年龄段的要求,现答复如下:公安局男女比例为91,其中40岁以下占43%4050岁人员占27%5060岁人员占16%60岁以上人员占14%

十二、关于要求了解参保公安民警目前患重大疾病人数的要求,现答复如下:目前患重大疾病人数约占总人数的3%-5%

十三。第14 2.资格证明文件“(8)总公司2011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偿付能力状况表复印件或扫描件” 变更为:“(8)总公司2012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偿付能力状况表复印件或扫描件”。

十四、延后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会议时间,变更为20131227日上午930开标地点: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二楼202室。

其他款项内容不变,特此公告。

                                     常州市公安局

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3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