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中小企业政策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的货物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符合要求。说明:中小企业包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2)通用资格要求
1.投标人(供应商)资格声明函提供符合招标(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供应商)资格声明函》。(格式见《投标(响应)文件格式》)
2.投标人(供应商)信用记录无需投标人(供应商)提供材料。由采购人授权代表审查。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截止时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的实际查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供应商),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提供符合招标(采购)文件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者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格式见《投标(响应)文件格式》)。
4.其他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的提供,否则无需提供。详见第一章《投标(竞谈、磋商、询价)邀请》相关要求。
5.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响应)如是接受联合体投标(响应),且投标人(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投标(响应)的必须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的电子件,格式见《投标(响应)文件格式》),否则无需提供。